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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暴及兒童虐待

Purefive November 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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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不少受到家暴侵害的人,自己親身前往處理後…才知道問題比想像中還複雜。 如果是已經到要離婚的地步,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「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」請求裁判離婚,最重要的,也是「蒐證」來證明自己不堪虐待,甚至小孩的監護權,法官也會依據這項重要的證據,來做適切的裁判。

1.申請狀
2.戶籍謄本(3個月內)
3.驗傷、錄音、照片
4.相關文件
5.證人資料
6.其他

流程會變得繁瑣,時間一拖再拖;也容易遇到對方粉飾太平,早就湮滅證據,根本看不出所以然的情況。

如果無法聲請保護令,或是無法控告不良保母,甚至是因為家暴希望協議離婚無果,蒐證不足的部分占了多數。 如果當事者是大人,還能藉自己意願先行尋求相關單位,自行蒐證也會容易一些;但若受暴者是孩子,有可能不知該說出口。

也有可能被恐嚇而害怕說出口的結果,無法回答社工的詢問,也加重了警方調查的阻礙。因此,無法正面查證的情況下,只能透過徵信社私下調查,利用我們的經驗和蒐證手段,更快地進行調查。

在這方面,有在外工作的雙親委託調查保母育兒的情況,也有親戚委託調查雙親兒虐的問題,不管是哪一種,都是為了當事者的人身安全和福祉,希望能夠儘快減緩或是結束受暴者所受到的傷害。

  即便一提到家暴或是受虐事件,就會想到先聲請保護令,但根據司法院統計,將近十萬件的家暴通報案件中,不到一成有核發保護令。

而且,根據保護令規定,施暴者必須完成相關治療與輔導,但完成的比例竟只有百分之二。足以見得受到家暴的被害人…他們真會尋求協助者還是少之又少。

因為保護令並不是想聲請就可以聲請的,除了必要的聲請狀以及自己的戶籍謄本,還要有相關的蒐證以及證明,也因此有四成被法院撤駁的保護令聲請,主要就是因為蒐證不足。

若非雙親虐待,而是委託保母或是親戚照顧的雙薪家庭,最擔心的就是遇到對方虐待小孩,找人關心卻又看不出異狀,孩子不會說或者因為被恐嚇而不敢說,在這一方面,蒐證當然就相對重要。

  如果沒有證據自然也難以說服法官。誠心希望,期能藉由這方面補強蒐證服務!

補足目前治安、社工因人力資源不足所造成的漏洞,避免一拖再拖而造成悲劇,也希望可以藉此多幫助一位受害者,脫離家暴的陰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