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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害配偶權蒐證

Purefive November 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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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之一方如果有外遇行為,除了可能構成刑法的妨害家庭罪(妨害家庭罪中的通姦罪已經於5月29日由大法官宣布釋字791號宣告違憲,但該罪章仍有其他相關妨害家庭罪)外,尚有民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,也就是俗稱的「侵害配偶權。」

侵害配偶權的法律依據來自於:

●民法184條
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
●民法195條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●民法1052條第1項第2款
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
所謂的配偶權,為婚姻制度中被賦予的基本權利,民法明定夫妻之一方如果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,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,其就代表夫妻的忠誠義務及守貞義務是需要被保障的,故如果配偶發生外遇的行為,明顯就是侵害了配偶的基本權利,也就是「配偶權。」


由於配偶權的權力基礎來自於民法,所以在其蒐證上面必然不可動用國家公權力,而一般人對於搜證必然有其困難性,所以這時就需要委託徵信社來進行證據蒐集。

而配偶權的證據蒐集要到哪裡,就需要端看外遇者的外遇行為到哪裡,如果是精神外遇,那自然而然就不會有所謂的抓姦行動,但如果有發生肉體上的接觸,那就需要看情況來進行捉姦行動,這時在民法的優勢就來了,以往通姦罪的刑事案件上,作出抓姦行動,最大的問題就是會產生毒樹果理論的適用,也就是違法取得的證據並沒有證據能力,但在民法上為求解決紛爭及維持司法秩序的原則下,即使是違法蒐證的證據,在法庭上依然具有證據能力。

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022號民事判決

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

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上易字第 243 號民事判決

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的一環,那損害賠償的賠償金額,端看受損害的範圍有多大,這時如果掌握到性交的證據,對於損害賠償的定義就會達到配偶權可被侵害權力的最高性,也就是能獲得最多的損害賠償,國華徵信社會對於全部的權利義務與委託人共同分析,探討出一個能夠為委託人爭取權利最大化的作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