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一般大眾的認知上,父母所爭取的「監護權」,其實在法律上被稱作親權,父母為其「法定代理人」,非父母以外的人才被稱作「監護人」,但由於到了現在,大家普遍混淆,都稱其監護權。為了避免讓大家誤解,特在此說明,但為了讓大家能更清楚地理解,以下皆以大眾認知的監護權稱之。

在以往,許多媽媽不敢離婚的原因,就是因為法律往往站在男方那一邊,甚至會以經濟狀況為主要判斷,將子女判給經濟狀況較好的那一方。女方長年擔任家庭主婦,經濟狀況自然不比男方,為了孩子,自然不敢離婚。

然而到了現在,在法條修改訂定後,想要知道如何爭取監護權,一定了解民法1055-1條的「子女最佳利益」,這條法律簡單來說,就是子女的監護權到底歸誰,要看父母雙方在經濟、品行、健康、感情狀況等等方面,包括子女個人意願,到底誰最適合擔當其監護人。

若是兩方皆不合適,則依據民法第1055-2條,依子女之最佳利益,選定適合擔當監護人的對象擔任,因此在某件案件中,即是因為該對姊妹花的父親去世,母親改嫁,沒有意願也沒有經濟能力,便由有意願撫養的姑婆擔任監護人。

當這段婚姻已經走到盡頭,子女監護權如果能夠自行協調,自然是再好不過,但若是兩人都想要小孩子監護權時,要如何爭取監護權呢?怎麼藉由子女最佳利益來爭取呢?這一點,可能就要提到許多人在抓姦的時候會問的問題:「我抓姦就能夠爭取到監護權嗎?」

事實上,通姦罪為刑法所規範,監護權為民法所規範,兩者無法混為一談,但如果其中一方犯有通姦罪,從子女最佳利益方面考量,就代表了其道德上的瑕疵,品行出現了問題,那麼對於沒有道德瑕疵的一方來說,爭取監護權自然是更為容易的。

那如果對方沒有外遇呢?即便如此,若是對方有賭博、酗酒等惡習,或者是有不良的習慣,比如過度消費、平時對孩子漠不關心、其實沒有好好照料孩子等,加上其他親戚朋友作為證人,這些證據都可以透過徵信社的蒐證,證明自己比對方更適合擔任監護人,在法院爭取監護權時,能讓自己更站得住腳,也就有很大的機率能夠爭取到監護權。

如果再怎麼努力都沒有爭取到監護權的話,該怎麼辦呢?有的人會以為,一旦沒有爭取監護權,就是事情的結束,然而,要在此告訴您,其實不用太過絕望,因為在這之後才是關鍵時期。

父母的監護權並不是法院判定後,就無法改變,根據民法第1055條第五項,如果擁有監護權的一方沒有盡到父母的義務,例如將小孩一人放在家中、疏忽照料子女的話,或是監護人禁止另一方探視子女,都可以向法院請求假處分或是變更監護權。除此之外,若是監護人有家暴傾向,也可以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、44條規定變更監護人,不僅爭取到監護權,還能保護孩子,不再受到家暴的傷害。

但說是這麼說,該如何證明擁有監護權的一方不適任呢?許多家暴的例子,常常在社工和警察前去看時假裝雲淡風輕,並恐嚇孩子不能說出口,又該怎麼蒐證呢?這個時候,透過徵信社過專業的蒐證調查,不但能夠為委託人掌握最有利的證據,更能夠讓孩子擁有更適合的生長的環境,可以說是一舉兩全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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