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實,不管是一般民眾;或著是在徵信社浸淫許久的行內人,大概都會好奇一個問題「為什麼台灣的徵信業界沒有專法?」。從事徵信業十餘年,每次聽到這種疑問(或著在做員工訓練時),都會半開玩笑的回答「因為我們是爹不疼娘不愛的產業」。而這回答的背後,其實就牽扯著台灣徵信產業與法規的疏離。而這些盤根錯節的問題,也牽涉著台灣私家偵探的本質-徵信社是甚麼?

【監察院的糾正案文,道盡了台灣徵信行業的問題】 民國91年12月31日,監察院糾舉了行政院、內政部、經濟部三大單位。糾舉內容正是台灣的「徵信產業」。理由是徵信社非法刺探民眾隱私、勾結警方,糾舉內文中,特別援引法務部「違法竊聽情事調查專案」報告,報告內文強調-「台灣徵信社多是危害社會治安」。所以,監察院希望主管機關善盡管理監督之責。

【從法規來看,徵信社是甚麼?】 民國99年11月16號廢除的「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」,第三條明文規定何謂「徵信」-「本法所稱徵信業,指財團法人中華徵信聯合中心及經營左列業務之營利事業:
一、企業及其負責人財務及債信資料之蒐集、整理、分析、研判、編譯及提供。
二、一般經濟、市場及行業徵信資料之蒐集、分析、研判、編譯及提供。
三、個人信用及財產徵信資料之蒐集、分析、研判、編譯及提供。
四、動產、不動產時價徵信資料之蒐集、分析、研判、編譯及提供。
五、其他有關經濟徵信之業務。」 明眼人應該都看得出來,條文中所謂的「信用及財產徵信」、「經濟、市場及行業資料」與徵信社常經手的案件有著很大的差異。像是徵信社常有的外遇調查、跟監、尋人查址,與上述內容可說是八竿子打不到關係。

所以,說穿了徵信業本來是指「財團法人中華徵信聯合中心」的相關營利項目,與我們所熟知的「偵探」完全不一樣。前經濟部次長施顏祥也提到這點-「依外國立法例,均將「徵信業」與「偵探業」分業管理,惟我國目前內政部未開放偵探業,致實務上假藉「徵信業」之名,從事偵探業務。」

看到了嗎?所以如果從法規來看,台灣的「徵信社」其實就是依附在「徵信」之名下的「偵探」,而且從2002年到筆者撰文的2019年,近20年,台灣依然沒有開放「偵探事業」。所以儘管「徵信」之名無法貼切的形容台灣徵信社的運作情況,但出於各方面的妥協與推託,台灣的「徵信社」依舊保有「徵信」之名,加上大力行銷所致,頗有鳩占鵲巢「徵信」本意(聯徵中心相關業務)之勢。

既然「徵信」本意是指聯徵中心的相關業務,為何各單位都不願意訂立「偵探專法」呢? 為了方便大家理解,以下簡化各內容,讓大家可以很快理解:
1.行政院「希望」經濟部「建議」內政部訂立「偵探專法」。
2.內政部表示「國情不同,所以台灣沒有開放偵探業的必要」,反而應該由經濟部擔任主管機關。
3.經濟部與內政部多次協調未果。

也因為上述三個機關都認為「不是自己的業務範圍」,所以至今依然沒有「偵探業法」,說白一點就是…「互踢皮球」,反正有沒有「偵探業」與民眾生活並沒有太大的關聯,又不容易造成選票流失,也不容易做議題上的包裝。在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」的情況下,造成台灣始終缺少「偵探業法」,當然也無法像日本美國那樣有著嚴謹的考核制度。

在主管機關互踢皮球下,台灣徵信業界只要符合「經濟部」工商登記的相關手續與法條,就等同是一間「合法公司」。所以,這樣的門檻其實非常低,就創業的新鮮人或著有心人來說並不困難。這是徵信社的「下限」;至於徵信社的上限呢?只要不違法被檢警逮到、被委託人告發、或著是其他非法事由,理論上徵信社有本事可以讓客戶服氣,讓委託人心滿意足,沒有後續紛擾,那就算成功了。所以徵信行業在台灣是一個「沒有專法、沒有規定且非常自由」的行業。似乎是有框架,但也算不上嚴謹。

這就是台灣的徵信社,在灰色地帶下的行業,說是萬事通也好;說是揭人隱私也對,徵信社是自由的;但同時也是沒有保障的。至今,台灣還是有著不少徵信社在頻繁活動呢。